我們不是蠻牛
◎隔壁阿吉仔
蠻牛案似乎落幕了,如此舉國沸騰的案件,就在「光頭神探」、「科學辦案」一片錦上添花的頌詞中草草了事,是媒體的無知,若然政界警界也是如此自我安慰甚而自滿,那就實在是太缺乏反省能力了。
就我看過的媒體沒提到的,我有幾點看法:
1.蠻牛案真的落幕了嗎?只能算是暫時告一段落。自從第一個千面人把潘朵拉的盒子打開以後,就再也關不起來了。這一類的案子有了自己的生命,它會找尋自己的出路,演化出不同的變式,甚至會愈來愈精緻,愈來愈高明。警界進步的速度如果不亟思跟進與超前,那麼下次就不會再這麼幸運了。
2.斗大的標籤,清晰的警示,明顯表示了犯案者無意傷人的意圖,意外的造成傷亡固然是犯案者的思慮不及,此罪無可逭,但所謂“引起大眾恐慌”的罪魁禍首恐怕是媒體的渲染,以致造成某些不夠了解的民眾杯弓蛇影、草木皆兵。
3.為甚麼有人會忽視那麼明白清楚的警告,拿起蠻牛就豪氣干雲的乾杯?是甚麼樣的社會會產生這種把醒神飲料當開水喝的勞苦大眾?蠻牛案與白米炸彈客雖格調與訴求不同,然而都同樣地呈現了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壓力指數成直線上升的社會底層為誰所造就?是誰在剝削他們?…富商?媒體?政客?還是沉默的社會精英和大眾?
4.某蘇姓官僚居然聲稱本次破案關鍵在於指紋的比對而企圖為身分證按指紋政策背書,這是睜著屁眼說屁話,恰巧在這次所謂「科學辦案」的眾多跡証之中,指紋是完全沒有發揮作用的,不然的話,以犯案者服過憲兵役又有前科紀錄,起碼有兩套指紋登錄可供比對,就如同警方早期宣布的“兩日破案”,又何須等待十日而有所謂“突破心防”之說。
5.媒體總是對某些人特別偏愛,一定要等到某侯性警界長官出場,才來個“突破心防”“坦承犯案”之類的諛辭,這種無聊的英雄崇拜正好狠狠地摑了警界一個耳光,好像沒有他是破不了案似的,其他人難道都是擺設?
6.需要對犯案者“突破心防”就表示警方的蒐証不足以定罪,足以定罪的話是不需要“突破心防”的,就所謂的「科學辦案」而言是不及格的,而非媒體歌功頌德的吹捧。
7.千面人監視影像和犯案藍色車輛的模糊車牌影像都需要送交專業單位(中央研究院)做清晰化處理,表示警方在「科學辦案」下軟硬體設備與人才的不足,可能連專職單位都未建構,更遑論制度的建立了。總統槍擊案和劉宅滅門案之所以敦請神探之名的李昌鈺回國都無用的原因在於現場的破壞,這就是制度問題。一個案件的發生,首先抵達現場的員警該做哪些事:現場封鎖的範圍認定、如何避免污染現場、目擊者的安排受詢、阻擋媒體、管制人員……等等,然後第一個進入現場的單位為何(美國為現場調查科),如果有死者,首先碰觸屍體的一定是法醫或具相當法醫知識與經驗的調查科高階。這麼嚴苛的制度安排旨在勿枉勿縱,蒐証的可靠度足以影響法院認證的可信度,否則日益智慧化的犯罪和日益智慧化的脫罪,一個高明的律師很容易就將警方付出的心血化為泡影,而使得犯案者逍遙法外。
8.犯案者和無辜者都會否認犯案,嚴刑逼供或者高明的問案技巧一樣會讓無辜者俯首認罪,因為人會為各種原因說謊,這樣就會形成冤案,但證據不會說謊,因此證據取得的合乎程序至關重要,它為罪案憑證的力度高於一切,這就是為何世界潮流會走向刑事鑑定之科學辦案了。美國影集CSI「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犯罪現場調查)為此作了非常接近現實的示範,以 CSI的水平來講,蠻牛案之相當清楚的超商影像已經足夠建構出嫌犯的面貌了,取得的片段指紋也可以指向所有者,道路監視器的過濾更不須兩個神探日以繼夜的眼球運動,說實在的,蠻牛案只要幾個小時就可以破案了。而且警方所採集的跡證恐怕要比媒體所披露的要多的太多,指紋的採集技術絕不會只得到片段,各種跡症的探源:毒蠻牛的物流路線,印表機有特殊的列印痕跡,貼紙、印墨都有貨源,氰化物可由成分找到來處,影片中嫌犯穿著的衣褲帽鞋可由圖案和形狀追尋……總之,有些跡証可能查到的範圍過廣,但一個又一個不同的範圍交疊會產生一個公約數,而指向某個人。面像是一條線,指紋是一條線,各種跡証又會指出某些線,以蠻牛案來說,對CSI 而言是相當容易小案件,這就標示了以我國目前的水平,還有很長的路要努力前進。
9.影集CSI 呈現了巨細靡遺的科技採証手法,很容易讓人忽略了他們的問案特色,以前我們所認知的嚴刑逼供、暗作手腳或疾言厲色是看不到了,換成了“好像在聊天”,律師是否在場不是那麼重要,就聊天,呈現證據,注意嫌犯言辭和肢體語言所透露的隱微訊息,他們熟悉行為心理學,另外暗的有人透過單向玻璃仔細觀察嫌犯的一舉一動,目的不在於嫌犯的“坦承犯案”(“坦承犯案”也有可能是替人頂罪),旨在由觀察嫌犯的肢體、眼神與言語,斷定真偽與探得可能線索,然後由證據定罪,“自白書”是不可靠的,“自白書”在法庭上很容易翻供而被律師所推翻。
10. 最後,談人權,毒蠻牛造成一死三傷,罪證很清楚,大家都知道,不過是否定罪並不由人民或者媒體,這事兒還是要透過法官,在法院未定罪之前,即使是已坦承的犯案者都有人權。更何況在此案中,王嫌被警方所逮捕時只是嫌疑犯,他數度要求律師到場,這是他的人權,這一點並沒有受到應有的回應與對待。
據民間司改會的黃達元律師云:「律師界對於偵查程序中辯護權之爭取,早已不遺餘力,但仍經常受挫:至今不肯讓律師“筆記”警詢內容之警察機關,所在多有;更有部分警察機關,只允許律師“看得到”受詢問人,拒絕讓律師“聽到”詢問內容。就此現象而言,警方對於“偵查不公開”之解讀,已經出現雙重標準,亦即:可以“交付證據”給媒體,不可以有“聽聞機會”給辯護人。這種標準,非但違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嚴重侵害基本人權。……“在公開的辦公處所製作警詢筆錄”、“警詢過程錄音經常中斷,沒有連續錄音”、“製作警詢筆錄雖有錄音,但事後錄音帶卻遺失、消磁”等違法、荒謬狀況,至今每天仍不斷在上演。未接觸過刑事案件的一般民眾,肯定是無法想像的。」
黃律師的說法當是目前常態,警界這麼不透明的做法,這麼缺乏制度性的規範,這麼不懂程序正義的必要,這不就是目前仍就懸宕的蘇建和案、江國慶案…的主因嗎?或許千夫所指,毒蠻牛真的該死,就是因為這樣,更該符合程序正義,否則真有個高明的律師,利用證據取得的不合程序企圖翻供,那麼有罪者還是有可能逃脫法網的。
人權不是個案問題,它是普世價值,人人實在是應該好好地認真思考它、對待它,誰也不能料到倒楣的事不會降臨到自己的周遭,有事找民代、找立委、找關係…終究是歧路,程序的制度化、透明化才能正義化,它比任何的“人”更可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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